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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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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的教法规定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后要赠与妻子一定的聘礼,并赡养妻子和子女;妻子有义务听从和服侍丈夫,有权支配夫妻共有财产和私产;夫妻双方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2、无效婚姻:指违反教法规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已够成事实婚姻的,必须离婚。如下七种情况被视为无效婚姻:①近亲通婚;②与妻子的亲属通婚;③同一乳母收养的子女通婚;④与婚前有过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复婚(违反“待婚期”的规定);⑥纳妻超过四房;⑦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规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续、克服婚姻障碍后,仍可视为合法婚姻。如证婚人不在场的婚姻视为反常婚姻,但证婚人补救之后就可成为正常婚姻。

4、离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非月经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后如连续了三个月与妻子分居,即为离婚。分居的三个月称为“待婚期”,这期间丈夫回心转意与妻子复归于好,也可以复婚。②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后又连续在两个月内宣布两次“休妻”,即为离婚。丈夫欲想同妻子复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并再合法离婚后,才有可能复婚。③标新立异离婚:丈夫在一连说三声“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离婚。 1、通奸罪(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否则为诬陷通奸罪):对于已婚者,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刑。对于未婚者,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视为过于残酷,故通常会使用一些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依然实行伊斯兰教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亚、索马里。

2、诬陷通奸罪:处80鞭刑,永不能再举证。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盗罪: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则监禁。

5、抢劫罪:断右手,削左足。杀人越货者处斩首或绞刑。

6、叛教罪:根据轻重,判决鞭笞、监禁或处死。此外,还有正当防卫的原则、赔偿金钱的原则等,都有详细的刑法规定,这里从略。 早在中世纪,阿拉伯穆斯林就以经商于世为有名,伊斯兰教的商事法规是人类文明较早的有详细记载的商业法。它包括:物物交易、商业买卖、借贷、信托、抵押、租赁、雇佣、契约等内容。其强调公平买卖、正当取利、实现约言、信守合同;反对见利忘义、弄虚作假、高利盘剥、欺行霸市、囤积财富。并对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分配权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伊斯兰法律制度的独特之处表现在哪些地方

 中东、北非伊斯兰国家的动荡还没有闭幕,有关动荡原因的争论也没有停息。这些国家发生动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众多的因素里面有一样不能忽视,那就是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动荡的埃及、叙利亚、黎巴嫩、突尼斯、利比亚、巴林、沙特等都属于伊斯兰国家(阿拉伯国家都属于伊斯兰国家)。它们的法律都属于伊斯兰法律。

全世界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至今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类国家中,法律制度虽然进行了某些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它们是当今伊斯兰法系的忠实成员。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有沙特阿拉伯、阿曼、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二是国家虽然历史上曾经长时间奉行伊斯兰法,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已经彻底放弃了伊斯兰法,而代之以从其他法系引进的法律制度。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是印度和土耳其,前者加入了普通法法系的行列,后者已经变成了大陆法系的成员。

最后一类国家介于两者之间,也是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现状。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它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宗教事务、婚姻家庭和继承事务之外,其他法律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当然,即便在法律西方化的时期,它们仍然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例如民事法律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就是基于传统的法律。

就整体而言,这类国家所适用的是混合型法律制度,即传统的法律与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

在伊斯兰国家中,伊朗、巴基斯坦、苏丹和利比亚在伊斯法复兴的运动中恢复了许多传统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传统法律制度排斥外来世俗法律制度的趋势,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法律仍然呈现出混合、杂质而不是单一、纯质的特征。

伊斯兰法也称伊斯兰教法,是中世纪时期,在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疆域内形成和发展的。它系统规定了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道德伦理、家庭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准则。伊斯兰教长期实行政教合一体制,法律是宗教的法律,国家是宗教的国家,可以说宗教、国家、法律“三位一体”。这种宗教法不仅宣布具有至高权威,而且宣称拒斥任何其他法律与之并存竞争。

伊斯兰法不仅不同于一般的世俗法律制度,而且也大大异乎于其他宗教法律制度。伊斯兰法主要是规范信仰者与安拉理想关系的法律,它并不一般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侧重于规定信仰者对安拉的义务,使信仰者借以修身律己,履行主命。其基本原则是命人行善,止人作恶;其一切法律关系皆以此为出发点。

伊斯兰法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渊源和制度体系。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法理论,伊斯兰法包括一切法律内容,不承认有公法与私法之分,也不承认有独立的宪法、刑法、民商法等部门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现代化改革。

18世纪以后,在西方现代文明和全球化的冲击下,伊斯兰国家开始进行政治和法律的改革,颁布了各种部门法。形成了行政当局的行政法令、地方习惯法等世俗性法律。

近代以来,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法律对伊斯兰法以及伊斯兰国家法律的现代化产生了重大影响。除婚姻家庭法这一伊斯兰法的坚固堡垒,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一直没有直接接受西方的有关法律而继续适用经过改革的传统伊斯兰法外,在商法、民法、刑法、宪法等部门法领域,伊斯兰国家都不同程度接受了西方法律。

西方法律进入伊斯兰国家后,使当地法律体系更加复杂,出现西方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西方法的引入有利于增强伊斯兰国家法律的现代适应性,但由于西方法律文化与伊斯兰法律文化的冲突,常常引起一些混乱。

到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法律规定,立法是首要的法律渊源,伊斯兰法只是作为补充的法律渊源,在没有立法的场合下才被适用。

在当今众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中,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其余大部分国家中,取自西方或经过改革而形成的世俗法律制度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传统的法律制度只占据次要的地位。

即便在少数几个以伊斯兰法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劳动、商业和交通事故等方面也采用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伊斯兰国家的法院分为宗教法院和世俗法院。宗教法院通常有一名卡迪和两名助手组成,专门负责审理婚姻、继承、违反宗教道德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审判程序方面,卡迪只能根据供词而不是证据来执行审判;在管辖权方面,只能受理辖区内的案件;同时,有限的审判权也意味着卡迪只有审判权,没有执行权,无权受理涉及高官的重大案件等等。

宗教法院审判程序比较简单机械,在采用证据方面,比较重视当事人的口头证词,尤其是比较重视当事人的盟誓。

世俗法院包括听证法庭、警官法庭和检察官法庭。听证法院和现代上诉法院的功能有些相似,拥有比宗教法院更广泛的权利和更加灵活的审判程序。

警官法庭司法权远远超过普通的宗教法庭。凡有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行为都受它管辖。警官法庭的审判官有权采取侦查、逮捕以至刑讯逼供、关押甚至随意处决等一切手段。

检察官法院前身为拜占庭帝国市场巡官。阿巴斯王朝将其职能定格为“劝善戒恶”,具体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负责维护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二是负责维护和检察公共场所的道德风尚。

伊斯兰教的“屠宰”法规

伊斯兰教的“屠宰”法规

“屠宰”,在伊斯兰教法中就是指用利器割断被宰动物的喉咙和两条静脉。伊斯兰教对于饮食是非常讲究的,尤其对于肉食,在对可食用的动物屠宰中有需要穆斯林认真遵循的独特法规。

一、动物的分类。

伊斯兰教从教法上将动物分为两类:(一)其肉可吃的动物类;(二)其肉不可吃的动物类。

(一)肉可吃的动物又分为两种,即有血动物和无血动物。

1.有血动物。血是伊斯兰禁止食用的污秽物,所以对血性动物规定非常严格。这类动物有的生活在陆地,有的生活在水中。

(1)水中动物。伊斯兰教法规定,水生之物可以不通过屠宰就直接处理后食用,如鱼类。正如穆圣说:“水是洁净的,其动物是合法的。”(2)陆地动物。伊斯兰教法规定,凡是陆地动物,包括那些虽然属水生动物,但是也可以离开水而生存的动物,只有通过合法屠宰后才能食用。根据哈奈斐教法学派主张,水生世界的动物也和陆地动物一样,要对其中的各种动物加以选择后食用,那些尽管生活在水中,但其形象丑陋、面目狰狞的动物同样也不可以食用。

(二)其肉不可以吃的动物。伊斯兰将这种动物分为两类:生为洁净的动物和生为污秽体的动物。

1.伊斯兰教规定为洁净体的动物就是指除了猪、狗了外的一类动物。这些动物,包括一些猛兽、猛禽,尽管肉被规定为不可以吃,但在屠宰后,其肉和皮毛都是干净的,可以充分利用。但是,如果这类动物没有经过屠宰,是自死的。那就成为污秽的了,因为动物体内的血是污秽的。2.伊斯兰教规定为污秽体的动物,即猪和狗。这样的动物不论经过屠宰还是自然死亡,伊斯兰教法规定都是污秽的。

二、对屠宰者的要求。

伊斯兰教法规定,屠宰者应该是有理智且有分析、判断能力的穆斯林,或者是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这些人如果按规定屠宰,所宰之物的肉是合法的,可以食用。根据这个条件,无理智者、以及没有分析和判断能力的孩子不能进行屠宰。另外多神崇拜者也不能为穆斯林屠宰。

三、关于可以屠宰的动物。

(一)凡是伊斯兰教法没有规定禁止食用的动物,通过合法屠宰后都是可以食用的。所谓教法规定为非法的动物主要指猪、狗以及有獠牙的猛兽和带瓜的猛禽,也就是说,凡是属于伊斯兰教禁止食用的动物肉,即使经过合法屠宰也是非法的,穆斯林不能食用。

通常情况下,穆斯林选择比较温顺的动物进行屠宰和食用,比如牛、羊、驼、鹿、獐等属于食草、分蹄、反刍的性善动物。

(二)被屠宰的动物在屠宰时必须有生命。有生命动物的标志就是在屠宰时和屠宰后还能挣扎,否则性于死物,不合法,不能食用。

(三)关于母体内的幼崽是否可食。穆圣曾说:“胎中幼崽的屠宰,就是其母体的屠宰”,即屠宰了有胎羔的动物,也就等于同时屠宰了其中的胎羔,可以食用。

(四)所宰动物不能是禁地猎获的(麦加)。因为禁地不能进行捕猎,不能屠宰,更不能食用。

四、屠宰时关于念“太斯米”的法规。

(一)有关规定:

1.伊斯兰教屠宰法规定,穆斯林屠宰中必须提念真主之名,为了真主而屠宰,这样做是“主命”,否则,所宰之物不能吃。《古兰经》云:“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诵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又云:“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那确是是犯罪。”(6:121)

2.在忘记诵念真主之名时,如果屠宰者是穆斯林,或者是“有经人”(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也可以食用。

3.屠宰者在屠宰时没有念出声来时,如果是穆斯林或“有经人”,那么,所宰物可以吃,因为作为穆斯林进行屠宰,他在宰的时候只能为真主,不会有其它念头。至于“有经人”,在其宗教中没有将念“太斯米”规定为主命条件。尽管这样,普慈的真主允许食用他们所屠宰物,正如《古兰经》云:“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5:5)

4.不能提念非真主之名。如果在屠宰时提念了真主之外的名称,其屠宰物不能吃,不管屠宰者是穆斯林,还是“有经人”。

(二)屠宰时什么时候念“太斯米”?屠宰时念“太斯米”的时间应该掌握在进行屠宰前的那一瞬,也就是,先念“太斯米”,随之下刀。如果推迟了念“太斯米”,或者“太斯米”与下刀的间隔过长,不能算念“太斯米”,宰物应该按照无“太斯米”者外理。

(三)关于由谁念“太斯米”。教法规定,“太斯米”只能由屠宰者亲自念。如果念“太斯米”者是一个人,而屠宰者是另一个人,或者通过有“太斯米”的录音装置,使得“太斯米”反复“诵念”,这种方法也不叫念“太斯米”,是不允许的。

五、屠宰的方法:

1.使被宰动物,如牛关之类的动物左侧位放倒,并使之面向“格卜赖”——“克尔白”方向进行屠宰。驼的屠宰法有些不同。首先将驼的左脚绊起来,使驼面向“格卜赖”,分别从斯脖颈下部和胸部进行屠宰。2.在屠宰中要割断喉咙、食管及两静脉。仅割断其中的三根也可以。如果是从动物的背面宰,割断了脊髓,导致动物在割断所要求的几根脉管之前就死去了,那么,其肉不可以吃。从背后屠宰是可憎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无疑是对动物的惩罚,增加了所宰物的痛苦,是不符合伊斯兰教的仁爱精神的。

3.屠宰要快。只有这样才能使被宰物减轻痛苦。穆圣曾说:“真主为每一件事物都规定了期限。当你们了结时,应很好地了结;当你们屠宰时,应很好的屠宰——你们要将刀磨快,让其所宰物轻松(地断气)”。4.不要宰后立刻剥皮。也就是说,最好不要在被宰物身体及各部位停止抽动之前就开始剥皮,或者断肢。伊斯兰教是一个讲求仁慈万物的宗教,所有的教法规定也都含有仁爱的精神。

总之,穆斯林对肉食的要求是以“养身益性、清洁卫生、合乎教规”为标准,而“屠宰”过程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作为穆斯林应该真正懂得有关屠宰的法夫,以便按照伊斯兰教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做不但能使穆斯林充分享用真主赐予的佳美食品,同时更会使穆斯林吃得放心,吃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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