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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朱元璋创业初期及明初,仿元制设立行省。早期的行省主官(平章、左右丞、参政)多为将领,可见此时的行省主要是为了作战设置的。在明朝北伐期间和统一后设置的行省,长官则皆为文官,也没有军权(这是元、明行省制最大的区别),军事则由洪武初年陆续设置的行都督府(后改为都卫,最后定名为都指挥使司)主管。都司与行省互不干涉,分别归属大都督府(后来改五军都督府)、中书省(后来废除)管辖。
几乎与此同时,在各行省陆续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其职责为“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以下分道巡查地方。洪武三年七月,明太祖下诏定行都督府、提刑按察使司、行省官员座次,说明明代的地方体制以及从短暂的行省制转为“三司分立”。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标志着这一过程的最终完成。但是民间依旧习惯于将布政使司辖区称作“行省”或者“省”,人们通常用“两京一十三省”来指代明朝全国。但是除此之外,边疆还有辽东、奴儿干、乌斯藏等都司辖区,不在此列。
至于三者官职大小,《明史》记载的很清楚。都指挥使正二品,左右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则是正三品。(下面某位三个说错一个半的真是...)但是为了抑制武臣,往往有三品的官员越级授指挥使的现象出现,甚至在洪武十五年,接任江西都指挥使的是正四品的太仓卫指挥佥事吴斡......
三者相互制衡,缺点就是相互推诿。这种“内耗性”的结构确实避免了地方专权,但是也导致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从永乐开始,逐渐派出太监镇守地方,同时设置“总兵”作为镇守地方的军事长官,还有中央的文官以“巡抚某地”的名义总领地方政务。这样,三司就逐渐沦为事务官,地方新的权力体系——镇守太监、总兵、巡抚逐渐形成。嘉靖以后,镇守太监逐渐被裁撤,总兵地位下降,一地之军政大权遂归于巡抚。而巡抚在明代体制的牵制下,最终没有出现专权割据的现象。历史在地方集权和分权上,转了个不大不小的圈。
三司,指承宣布政使司(行政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监察机关)、都指挥使司(军事机关)。它们是明代地方机构在变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清朝三司会审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分别指哪三司,哪些案件需要三司会审?
三司即中央的司法机关,不同朝代里,三司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比如战国三司是指太尉、司空和司徒;汉代三司是指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三司是指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明清两代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的重要审判制度。明朝朱元璋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创立该项制度,让三司共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减少冤假错案并加强中央集权。因此,三司会审中的三司其实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会审”前身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两个朝代的两种制度设立的机关大体一致,但是职能却有所不同。唐朝的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和死刑案件的复核;御史台则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明朝的刑部是中央一级审判机关,大理寺则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其他在京各机构审判的案件;都察院主管监管和弹劾。
那么哪些案件才需要三司会审呢?第一类案件即地方上呈的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因为能力有限或者现实案件过于困难难以决断,则可请求上级予以指点,有点类似于我国法院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后逐层上报以期得到回应的方式。这种由地方一步步传达到中央的案件,说明太难决断通常由三司共同决断处理。第二类案件即死刑的复核也需要经过三法司共同决断处理,地方司法机关真正能够判决的案件其实并不多,死刑等重大量刑措施地方司法机关不具有决定权,需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审核,由此我国古代也有一种制度叫做死刑复核制度。
除此,明朝还规定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会审重大案件;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正史进行“圆审”会审特大案件;三法司会同锦衣卫会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
明代的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呢?
想必大家都喜爱看古装电视剧,相比于清朝的宫廷剧,明朝的古装电视剧也别具一番特色,就比如三司会审,我们从电视剧中常常听到一旦朝廷涉及到大事,就会三司会审,那么三司会审是怎么由来的?又代表着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三司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三司会审制度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个制度,一般审理的案件非常重要,涉及到国家主权、重大刑事案件等等,这也体现了当时古代朝廷政权的高度集中。
二、三司会审详细内容
三司会审制度从明代时制定,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如果遇到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说起锦衣卫,我们大家一定并不陌生,明朝的锦衣卫时期,分为东厂与西厂,是皇帝的重要探子,有先斩后奏的权利。三法司严格遵照皇帝的旨意来审判案件,皇帝最终有裁判权。
三、三司会审的意义
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如果遇到非常难办的案件,就会报告给皇帝,由皇帝直接下令裁决。皇帝会根据案件事实,第一亲自断定裁决,第二,会审结果重新审判。第三,在三司会审的案件上进行修改。三司会审制度可以说避免了单一部门权利的过度集中,有利于案件的公平,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什么是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始于1459年?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定制于明英宗时,每5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