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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内容(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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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五不准内容解读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中学生都有什么五不准六禁止

一、五不准

1、不准对师长不尊重,不礼貌。

2、不准吸烟,喝酒。

3、不准穿奇装异服,带金银首饰到学校。

4、男生不准留长发,女生不准化妆,不染发。

5、不准携带管制刀具和违规器械到学校。

二、六禁止

1、禁止打架,欺凌同学,

2、禁止住宿生外出上网、夜不归宿。

3、禁止课间打闹喧哗,禁止在校内外吸烟,饮酒。

4、禁止将食品饮料带进宿舍,教室食用,

5、禁止在校园内吃流食,

6、禁止乱扔垃圾,随时随地捡拾垃圾。

出入校门和室外活动常规要求

1、学生进入校园必须穿好校服,出入校门时要主动接受门卫、值日师生的检查,未穿好校服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非特殊情况除正常上学和放学时间外不得出入校门,特殊情况必须出示班主任老师或学校教育处签字同意的字条并进行登记方可。

2、每天早晨7∶00值周班执勤学生列队在校门口迎候师生入校。值勤同学准时到岗,热情向师生问候致意,并负责检查校服穿戴以及礼仪情况。

3、校内不准骑自行车,进校后自行车应按要求整齐停放在地下车库指定位置并锁好。

4、在校内教学区不准进行剧烈体育活动。在室外活动时,不准许有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行为。不得在足球场、篮球场以外的地方踢球、打球,不准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室内和走廊里抛球、踢球。

5、在校园内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乱吐,讲究语言文明,不讲粗痞话,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

基本农田五不准

法律分析: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明确规定,对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即:

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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