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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使(三司使孔谦兄事之 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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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三司使是什么官职?

三司使是北宋前期最高财政长官。后唐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明朝设置三司使是?各有什么作用

1、都指挥使司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两级统治机构作了重大调整。

2、承宣布政使司: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协商财政事宜。

3、提刑按察使司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

明朝设置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

扩展资料:

明代地方省级政权机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元代在各省的行中书省之名,以“三司”为省级政权机构。

“三司”有布政使司,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下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职掌一省的行政、民政、财政等事。

都指挥使司,长官为都指挥使,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掌军政,管辖本省卫、所,隶属于五府,听命于兵部。

按察使司,长官为按察使,下有副使、佥事等,掌一省司法。“三司”的设置,使地方机关职能趋向专一化,提高了效能。三司之间, 互不统属,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明朝三司

宋代三司是哪三司

宋代三司是盐铁、度支、户都。

1、盐铁

盐铁是主管全国盐、铁、茶专卖及征税的官员。宋朝度支使与户部使、盐铁使,总领全国财赋。

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一供邦国之用。

2、度支

度支使管全国财赋的统计与支调。下设有副使、判官等。度支中_将亦隶于大司农。魏文帝设度支尚书寺,晋及南朝宋、齐、北朝北魏、北齐均设度支尚书,领度支、金部、仓部、起部四曹。隋初沿之。文帝开皇三年改称民部,为六部尚书之一。

3、户都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

扩展资料: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财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的财政收支,以求财利归于朝廷。

北宋三司使多为皇帝的心腹之臣,皇帝通过控制三司使来掌握财权。皇帝也通过控制内库的财富,限制三司使权力的过分膨胀,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职官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重设三司使一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

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间,是北宋三司机构变化最多、最大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三司的凭由、理欠、提点等诸子司时分时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职时废时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

中国古代北宋的中央设立的三司使,具体指哪三司?

三司使指主管盐铁、度支、户部的财政长官这一职官萌芽于唐末,确立于五代,完善于北宋三司使在唐宋政治、经济、军事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产生、发展、消亡,是唐宋变革的产物 北宋时三司使的发展趋于完善,成为皇帝以下主管财政的最高首脑,有“计相”之称三司使不仅具有处理三司内部事务的职能,还有荐举官员、编撰会计录、经度军费、参议军政等权力三司使选任资格较为严格,要求两省五品官以上充任选任方式有特旨除授和堂除两种其任期较短,平均只有一年三个月北宋三司使约有四分之一晋升为宰执,使得三司使的地位在北宋达到了顶峰,在权力中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北宋三司使多为皇帝的心腹之臣,皇帝通过控制三司使来掌握财权同时,皇帝也通过控制内库的财富,限制三司使权力的过分膨胀,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北宋三司使地位还不能和宰相抗衡,宰相掌握三司使及三司属官的任免权,与三司使共同负责财政事务在皇帝、宰相和三司使三者的关系中,三司使相对来说是一个被动的弱势角色,有可能充当皇权和相权斗争的牺牲品 北宋三司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设立的,后因过度集权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弊端日益显露宋政府虽然尝试过对其进行调整,但收效甚微在宋神宗元丰改制的大潮中三司被废除,三司使被户部尚书取代至此,三司使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在中国官制史上写下了重要篇章

隋唐三司使什么

三司”是唐代司法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而特殊的机构,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线,三司的发展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无论在性质还是在职能上都有重大的不同:从高宗到玄宗之时,三司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主要是一个代理皇帝受理诉状的秘书性机构,之后三司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级介于皇帝与尚书省之间的审级。肃宗以后,三司逐渐固定地由御史台、刑部以及大理寺的官员组成。唐代的三司走过了一条从皇帝的秘书性机构到常设性司法机构再到临时性司法机构的历程,显示了一条从履行协助君主处理司法事务的辅助性职能到转变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司法权力,然后又演变为君主个人专断权力的轨迹。三司作为“恤刑”政策的产物,尽管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演变过程,但却一直起着正面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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