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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区公共用地可以不用办产权证嘛
2017年小区公共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办不动产权证。公共设施用地是划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只能用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能用于个人不动产建设,用于个人不动产建设就是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更不能办不动产权证。
公共用地被占用,应该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城市中主要有三类用地:寓居用地、工商业用地和公共用地。其中寓居用地和工商业用地的用地主体为居民和公司,因此属个人用地。公共用地包括:城市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系统、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学校医院等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这些公共用地分别隶属各自的主管部门管理,但所有权隶属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共用地可以建篮球场吗
公共用地可以建篮球场。一般是为方便老百姓可以现在球场这些球场打球,爱好者锻炼身体和个人爱好来打球,或者是运动这些公共用球场都有很多人每天都到公园里来打球,或者是运动对于老百姓的身体素质提高都有很大的好处。
公共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
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地,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4、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物业想占用公共用地怎么办
物业想占用公共用地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均为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许可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后,物业可以占用公共用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用设施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
【法律分析】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是不能作为住宅用地而建设住宅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金融贸易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大专科研设计用地、宗教用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公共设施用地如何分类
一、性质分类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二、等级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八类: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类;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文物古迹类;其他类。 (二)按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分类: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