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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有哪几种
不同的适用对象,处分种类和依据也不同,下列三类人员需注意把握好:
一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1月15日后,上述企业大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完善了劳动纪律特别是惩戒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对政纪处分种类的设定却五花八门。有的继续沿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种类;有的规定政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有的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为政纪处分种类,如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即属于监察对象的,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已明确,相应处分种类也参照执行,即处分种类与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一致。从处分种类在上述企业的适用角度看,暂参照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惩戒制度。
二是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看,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处分依据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资金融机构制定的惩戒规定,如民生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民生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
三是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这类人员属于公安现役部队,在纪律惩戒上有别于公安机关其他人民警察。2010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规定,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执行。据此,对上述人员的处分种类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即对士兵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除名、开除军籍;对警官、文职干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其中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警官警衔(文职干部级别)。
这在处理火灾等事故(事件)中需对公安现役部队官兵提出处分建议时应引起注意,特别是在建议给予降级处分时,应注意适用于公安现役部队警官的降级处分与适用于公务员的降级处分的区别。降级处分如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等级的警官,通常只降一个专业技术等级,相当于适用于公务员的撤职处分;如适用于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通常只降一个文职干部级别,相当于适用于公务员的降级处分;如适用于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应明确是降低专业技术等级还是文职干部级别,以便与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进行比较,这在对涉案人员处分平衡审核中非常重要,从而有效防止对违纪事实基本相同但主体身份不同的人作出的处分种类轻重悬殊。
政纪处分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我国政纪和党纪处分有哪几种?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