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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成为人大代表(怎样能成为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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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如何成为人大代表

一个普通的公民可以通过选民民主选举成为人大代表。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普遍凡满18岁公民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选举权选举权;依照律剥夺政治权利除外。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当上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当选条件是指公民当选为代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当上人大代表,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因为这个要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以及我国选举实践来看,人大代表的当选可以分为法定条件和法外条件两种。

     第一,人大代表当选的法定条件:人大代表当选的法定条件主要为我国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如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23条第2款、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2条第3款均规定;“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

    第二,由宪法及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人大代表当选的条件又可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人大代表当选的肯定条件人大代表当选的首要条件是国籍资格,即代表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条件的界定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人大代表肩负着管理国家大事的使命,由他们选举产生我国的国家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而决定了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当此重任。国家主权是排他的,外国公民绝对不可以当选为我国的人大代凌。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如此规定,以保护其国家主权。其次,人大代表的当选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即十八周岁。一般来说,人大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以及敏捷的思维能力。

第四,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有目标性、意志性和服务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公民如不达到一定的年龄,就不可能胜任这项工作。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在我国选举实践中,年满十八岁即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几乎没有,其原因在于他们尚缺乏一定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人大代表当选的否定条件,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在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后,才有资格可以当选为人大代表,有选举和被选举的义务,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人怎么当人大代表?

通过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如何才能成为人大代表?

1)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平等地拥有一个投票权,否定了有些国家采用的复数投票制;

(3)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合议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从而反映了选举代表的选民的平等地位,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

(4)选举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对特定主体选举权进行保护的措施。选举中的弱者系指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同其他选民一样正常地、平等地行使选举权的选民,如果不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他们就不能像其他选民一样行使选举权。例如,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都应有特别保护措施。某种意义上来讲,少数民族由于人口较少,在选举中可能处于不利位置,也应享受特别保护。我国选举法在这些方面均有规定,例如,《选举法》第6条对基层代表、妇女、归侨以及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第五章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也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既着眼于机会平等,也同时注重实质平等。比如,根据2010年修订前的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4倍。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可能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1979年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为18:82,我国第二部选举法,有关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没有变化。1995年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为30:70,我国第三次修改了《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改为4:1。2004年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选举法》的四次修改事实上就是按照“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路径来进行的。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具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

2010年《选举法》作出修改,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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