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明朝建立后,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什么?
- 2、明朝建立后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什么?
- 3、明朝的三司衙门是哪三个衙门
- 4、三司分别掌管什么?
- 5、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
明朝建立后,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什么?
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合称“都、布、按”三司。三四的权力各自独立,督指挥使司听从于兵部的指挥,布政使司与中央六部以及都察院都有关联,提醒按察使司则服从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
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
三司——布政使司、都指挥司、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相当于现在的省级管理系统,主管民政。都指挥使司相当于古代的太守或镇守,主管军事行动,也可以解释为国防部XX省分部。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
三司是哪三司?三司是明代省级地方政府的三个权力部门,分别是布政司(全称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都司(全称都指挥使司)。明代初时沿用元制,设行省统辖郡县,洪武九年又改行省为布政司。
明朝建立后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什么?
明朝“三司”指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分掌军事、地方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事务。
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
明朝建立以后,沿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明朝政府又担心行省的权力过大,于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体制,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在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三个不同的官员手肘,以此来制衡地方。
三司——布政使司、都指挥司、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相当于现在的省级管理系统,主管民政。都指挥使司相当于古代的太守或镇守,主管军事行动,也可以解释为国防部XX省分部。
明朝的三司衙门是哪三个衙门
1、明朝在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2、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
3、明朝时期,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大衙门。刑部负责案件的审理;都察院负责审案过程的监督与纠正;而大理寺则对所有案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可以驳回,要求刑部重新审理。凡是遇到重大案件,都要进行三法司会审。
4、不仅如此,在三个官员的管辖范围上,“都、布、按”三司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明朝的都指挥使司体系中有辽东都司,而在布政使司体系中,辽东并没有单设,而是属于山东布政使司。
三司分别掌管什么?
1、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2、在古汉语中“司”就是掌管的意思 三司,就是指三公,即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
3、户部:掌户口及赋税,长官为户部司。户部,中国古代官署名,为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曾称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盐铁:掌全国茶、盐、矿冶、工商税收、河渠及军器之事。
4、承宣布政使司: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协商财政事宜。提刑按察使司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
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
明朝在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明朝“三司”指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分掌军事、地方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事务。
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