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组织的主要内容
该条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南极的利用只限于和平目的,禁止进行一切军事活动和任何核爆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等。中国于1985年5月9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年10月被接纳为协商国。
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南极只用于和平的目的;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便利行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其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保证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在实施本条时,应从各方而鼓励同对南极洲具有科学或技术兴趣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工作关系。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由美国、前苏联、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新西兰、挪威、日本、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和南非,12个国家签订,并在1961年6月23日正式执行。
南极条约名词解释
1、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总称南极条约体系,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
南极条约的签署国有哪些?
年12月1日,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
签署南极条约的共有46个国家,其中28国在南极有实质性科学研究活动,为南极条约协商国,每年举行一次协商国会议。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南极洲的南极条约体系
1、《南极条约》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
2、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3、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 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
4、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总称南极条约体系,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