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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作文结合生活实际

wangsihai

1.权利与义务作文800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2.结合个人生活实际,谈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麻烦采纳,谢谢。

3.权力与义务看法作文300字

什么是权利?很多人一定会这么想。就像有的时候老师或自己的家人会说:“全班都可以下课,就你不行。”这时你就会问说:“为什么他可以,我就不行。”

很多人都会这么想。当别人有把自己的义务做好,他就会有权利去得到鼓励或奖励。可是当别人在做老师派的作业或工作时,自己可能]在和别人聊天或正在和别人玩。相同的别人有把自己的义务做好,而你却没有,当别人辛苦的在打扫、做作业时,自己却在一旁捣蛋、胡闹,那你就不会有权利。

全世界的每一个人都要有自己的义务,像爸爸的义务可能是负责上班来养活全家大小,那妈妈可能是负责管理家庭、煮饭、洗衣服……等。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义务,即使是老师也有义务把学生交好啊!而当学生的也要把自己的是做好,例:把功课作好、帮忙做家事、做一个有礼貌的好孩子,这些都是学生的义务不是吗?所以不要想说“为什么他有,我就没有”也许是自己没有把事完成,才会没有权利做其它事。

很多人一定会这么想,“一定要有义务吗?”或者“我一定要把这件事作完才能下课吗?”那你想一想,如果今天全世界的人都不用有义务,这时你会想说:“好耶!从今以后我都不用在打扫、做功课了!”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今天全世界都不用有义务,那爸爸、妈妈也没有义务要扶养你长大了,那你要怎么办?难道你要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吗?

每个人都应该要有自己的义务,当你把自己的义务做好时,才有权利去享受、世界才会美好。所以以后一定要把自己的义务做完,才是个人见人爱的好孩子。

4.正确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作文800字

例文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说就是具有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的学习,作为一种权利,不仅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证,而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义务教育法”中也作了有关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也表明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学习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是中学生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学校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中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确立这种权利观和义务观,强化“学习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既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强学习的义务感、责任感。

碰到陌生人,躲在父母的身后;受到一点委屈,眼了不由自主地从眼角掉下来;跌倒了扒在地上哇哇的哭,撒娇地等待大人来搀扶……大人们都说我是小孩子,我也堂而皇之地认可了这样的许诺。在小学的时候,我总是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直到上了中学的那天。我第一次开始自己洗衣服;第一次开始自己叠被子;第一次开始独立地面对陌生的老师和同学。临上学的时候,妈妈叮嘱我说:“孩子,你就要上中学了。在学校不比在家里,什么事都要自己去做,你一定要学着自己照顾自己啊!”“我没问题的!”我很有自信地回答道。但到了学校我才知道,原来一切都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语文老师说,在上课做一些小玩意儿,那是小朋友的“杰作”。一天,上语文课,老师在给我们讲评作文。我习惯性地拿起笔在本子上乱涂,老师突然停下来,“我们有些同学又开始做游戏了。他们有的右手摸左手,有的左手摸右手。有的在做‘冲冲飞’,一个个多么活泼可爱呀!”听到这里,我才明白,原来我们是多么幼稚啊!在家里,我和我的姐姐就是一对欢喜冤家。

5."结合实际,谈谈你所理解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6.宪法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作文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7.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作文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

8.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为话题,写一篇作文

权利可以分为第一性权利与第二性权利,相对的,义务可以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第一性权利是指法律直接赋予你的或者依法意定创制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即为第一性义务。

第二性权利即为当第一性权利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或者当事人请求提供救济或者继续履行第一性义务的权利。第二性义务即为违反第一性意味所要承担的责任。

根据以上的分析,享受权利就要了解权利,履行义务是为了享有权利,利他又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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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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