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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派(法学派出所实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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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法学的发展历史上有哪些法学流派?

古典法学派是指17—19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尖锐武器。他们的代表人及其著作有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

法律

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标准;2,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天赋人权的理论;3,对自然法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4,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等等;

但是19世界末20世纪初,西方一些法学家又开始重视和研究自然法观念,自然法理论在冷遇了半个世界后又复活了,即为新自然法学,这一时期的代表人及其著作有法国人雅克·马里坦的《人和国家》、英国人约翰·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美国人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个时期的新自然法学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自然法”概念作了新的诠释,不再把它理解为与实在法并行的一种法律,而是更多理解为隐蔽在背后能对成文法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2,改变以前认为的自然法是不可变,现在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和相对性;3,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

都有哪些法学派能把他们的观点主张简要概括下吗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

1、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2、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

3、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

普赫塔---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

1、认为法的进化经历了“朴素的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的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问性结合的“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的法律家统治时期)三个阶段。

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

2、作为民族的“机关”的这种法律家,在学说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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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别的法学派吗

注释法学派及其他的呢

追答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请采纳!!!

追问

万分感谢!!!

三大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 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各自的理论及主张是什么?

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如德国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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