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挂靠是什么意思
- 2、“挂靠”是什么意思?
- 3、证件挂靠是什么意思?
- 4、挂靠是什么东西?
- 5、工程挂靠是什么?
挂靠是什么意思
挂靠的解释
机械或 组织 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叫挂靠:挂靠单位丨旅游协会挂靠在旅游局。
词语分解
挂的解释 挂 (挂) à 借助绳索、钩子、钉子等使物体附着于高处或连到另一物体上:悬挂。挂图。挂牌。挂锄。挂镰。 挂帅 (掌帅印,喻居于领导、统帅地位)。披红挂绿。挂一漏万。 牵记,牵连,牵累: 牵挂 。记挂。挂念。挂 靠的解释 靠 à 倚着,挨近:倚靠。靠垫。靠背。船靠岸。 依赖 :依靠。靠托。靠头。 信托:可靠。靠得住。牢靠。 传统 戏剧中武将所穿的铠甲:扎靠。靠旗。 部首 :非。
“挂靠”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证件挂靠是什么意思?
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注意事项:
1、挂证不挂章: 一般而言由中介推荐人才的挂靠单位为“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与用证单位达成协议注册成功后,注册证(职称证)由用证单位保管,个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如考试、升级等);注册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
2、合同签定周期:正常情况下按注册类证书的执业周期来定(如:建造师三年,造价师四年,结构师三年,建筑师两年等),企业和个人可将自身的情况告知相关挂靠顾问,并做相应的调整;职称证挂靠基本上是一年一签;
3、付款方式:据2009年的成交数据统计,一年一付的企业占80%;注册成功后按合同签定周期一次性付清的占15%;月付季付或半年一付的占5%;
4、关于定金:有些企业也称之为“预付款“,单位与 持证人签定协议以后, 持证人将单位注册所需资料(含原件)邮寄或直接送到用证单位;用证单位收到 持证人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原件应该支付相应的定金,注册成功后转为挂靠费;如因持证人个人原因注册不成功, 持证人应该将定金退还用证单位,用证单位在收到 持证人已退还的定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原件返还 持证人。
5、关于挂靠费:任何注册证挂靠、职称证挂靠、资格证挂靠等持证人所取得的挂靠费均为“税后”价格。
6、费用全报销: 异地挂靠者,如需持证人到用证单位所在地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全报销;合同期间的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费、培训费由用证单位负责。
7、多证合一: 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挂靠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付款方式不等于多证的总合,单位以使用证件的有效性支付挂靠费,能用几本证付几本证的挂靠费。
8、不参与投标: 人才证书挂靠的证书一般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资质换证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按项目费用另算。
9、社保另算: 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挂靠费之内。
10、初始注册与转注册: 初始证为刚通过的资格证,注册新单位对企业而言注册流程相对繁琐,审批时间也比较久,但不会涉及第三家单位的转出手续,HR 工作时间上可以控制;而转注册证书的审批时间只要初始证的一半,同时转注持证人对证书挂靠市场行情的把握度较高,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初始注册的挂靠费用一般会低于转注册的挂靠费用,(建议:新考出初始证持证人,建议尽快升级为转注册证书,先找个单位注册,不要在乎第一次的费用)。
11、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
12、约满退证: 为避免协议期满后持证人证书能顺利取回,一般在协议签订之后,用证单位应提前为持证人开好协议期满后的退工单(即解聘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或提前一到三个月开好;如持证人要转注册,用证单位应该开出同意转出单。
13、续聘: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14、寻企业方式:如果自己或朋友身边没有太多的资源,可以委托国内正规咨询机构进行挂靠,这样也许会较容易挂出去;或者还可以在网上发帖寻找,但这样就要看个人的运气了,因为这种方式企业回复率较低。
挂靠是什么东西?
挂靠是指一个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工程挂靠是什么?
一、什么是工程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而言,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即指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
建筑市场实践中存在着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很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管理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而以其它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属于挂靠。
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建筑工程挂靠常见法律风险及后果
(一)刑事法律风险
实践中,因建筑工程挂靠中实际施工人资质存在瑕疵、被挂靠方风险防控意识不足等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少,挂靠主要涉及以下的一些《刑法》上的罪名:
1.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行为被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事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挂靠行为除了存在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之外,因建筑行业中挂靠施工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的例子不胜枚举,被挂靠企业常常还存在较大民事法律风险。
因此,建筑工程挂靠引发的纠纷也举不胜数,笔者归纳出以下一些常见民事纠纷:
1.挂靠合同的效力纠纷
2.工程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工程质量纠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4.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挂靠方与材料供应商、分包人、出租人间虽未直接订立合同,但由于投标材料及挂靠方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其在外观上使这些材料供应商、分包人、出租人相信其有被挂靠方的授权和委托,一般情况下都构成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挂靠方与材料供应商等第三人的债务,基于表见代理关系由被挂靠方承担。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
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1)挂靠人对外以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如何理解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是处理该纠纷的难题,也是关键所在。因为相对于发包方而言,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形式要件齐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挂靠人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进行招标程序,此种情况认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或经营并无大碍。
但在具体施工中,因被挂靠人不会将企业印章交与挂靠人使用,挂靠人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被挂靠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被挂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项目部章交挂靠人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挂靠人一般以某某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
因某某项目部是被挂靠人在该项目上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此时,应视为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发生关系。
(2)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5.管理费纠纷
6、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应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依法予以调整。
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的,则可收取约定的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挂靠合同无效,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并且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被挂靠方主张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就是“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据。然而,对于民事制裁行为,实践中最高院采取的是慎用态度。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处理并不多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及黑白合同的差价,已经属于合法所得。
法院不给予民事制裁,并非认可该行为的合法性,只是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以强制制裁措施去与民争利而已。
6.劳动纠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