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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icsid怎么读)

wangsihai

本文目录一览:

I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后果有哪些?

一)ICSID公约的管辖权规定

《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可见,“中心”管辖权的必备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争端性质适格: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第二,争端当事人适格:争端当事人分别是《公约》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第三,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

就本案而言,满足第二个条件当事人适格不存在异议,而第一个条件要求的“投资”需要进一步分析认定,第三个条件的“书面同意”关键不在于“书面”而在于这一书面同意中心管辖与另一在先的协议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此书面同意中心管辖的效力。

(二)ICSID中心对本案的管辖权认定

“中心”判决对本案的管辖权的认定分了十个问题:

1.申请人(SGS)是否在被申请人境内形成了“投资”?是否属于投资争议是中心受理案件的首要标准,也是解决管辖权及实体问题的前提。ICSID公约没有给出具体的“投资”定义,《“中心”标准条款》指出,《公约》没有给“投资”作定义,是有意的省略,因为私人与外国政府实体之间交易的多样性,使得任何定义都无法将之全部包括。并建议,为了消除任何用语的含糊不清,当事人可在有关文件中明确声明依《公约》之目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某项特定交易构成一项投资。考察瑞巴双边条约可知,“投资”可被定义为包括每种资产(every kind of asset),包括(1)对货币报酬的主张(claims to money)或对经济活动的主张(claims to performance having economic value) ,以及(2)政府特许协议(concessions under public law) ,包括为勘探、开发或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所有依法或依法订立合同或经当局认可而获得的权利。由此中心认为,一国海关权利属于国家主权内容,SGS为巴政府提供的海关检验及关税服务属于政府特许协议范畴;SGS在巴境内设立办事处、履行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巴政府主张货币报酬的权利,此两项已经实质性的构成了条约规定的投资,属于中心管辖的投资范畴。

2.在中心确定管辖权阶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效力如何?

被申请人要求中心仲裁庭适度谨慎地审查,决定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可定性为因违反条约而引起,因为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只是因违反PSI协议而引起,不符合中心管辖要求下需违反条约的要求,中心不应受理。仲裁庭则认为,在决定管辖权阶段,仲裁庭只对申请人的申请做有限的表面审查,不适宜涉及具体事项,而经过表面审查认为,争端已满足了违反条约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受理。

3.中心仲裁庭有权裁定申请人的条约争端吗?即对因违反双边投资条约引起的争端管辖权问题。对此,仲裁庭详着重指出: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仲裁庭是有权裁决违反条约而引发的争端,还是有权裁决违反PSI协议引发的争端,或是对两类争端都有管辖权?仲裁庭具体分析了国家违反条约和违反合同所引起的不同后果,因为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而PSI只是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协议。依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即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性质不影响国内法下同样行为的合法性,两种争端的解决应采用不同的法律途径,对于条约争端应适用国际法,依照条约冲突解决;对于特许协议应适用适当的合同法,依据协议规定或者国内法解决。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争端双方将各自类似的请求分别提交了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两个仲裁同时存在(中心仲裁和PSI仲裁)。但仲裁庭也认为,争议的实质性基础在于依争议双方行为判定的具有独立标准的条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合同订立的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不能阻碍条约管辖权标准的适用。依据条约第9条(2),当事人只有一种选择程序,也就是依据ICSID公约组成仲裁庭,而没有指出任何国内法院管辖的优先程序,从而投资人条约争端只能选择中心仲裁,其他仲裁庭也不应有与中心仲裁分享管辖权的权力。

4.仲裁庭有权裁定申请人的合同争议吗?即违反PSI协议的争议。

巴基斯坦认为中心无权就其与SGS的PSI协议争端行使管辖权,而SGS则认为根据双边条约第11条,违反PSI协议可以上升到违反条约而产生争端,中心不仅有权对条约引起的争议而且对巴方违反PSI协议引起的争端也有管辖权。仲裁庭不认为SGS的合同争议可以上升到条约争议,仲裁庭必须要解决的是对于纯粹合同下的争端有无管辖权,双方以合同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依合同订立后才生效的条约争端解决方式被提起时效力如何?在先的PSI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些或所有争端领域都优先于条约,还是相反?仲裁庭认为,违反条约引发的争端和完全因违反PSI协议引发的争端都能被称为条约第9条所规定的“投资争议”,但该规定仅是对争端事实的描述,不关涉争端的法律基础或是争端提起的诉因,也就是仅依字面意思不能反映出该条包括协议双方的条约争端和纯粹的合同争端,也不能反映出第9条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排除了 ICSID的管辖。因而,对于符合双边条约有关投资的争端,仲裁庭是有管辖权的,但是仲裁庭对于纯粹因PSI协议引起的争议没有管辖权。

5.条约第11条能把纯粹的合同争端上升为条约争端么?

条约第11条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当保证遵守其对于合同另一方的承诺”。 ,申请人的律师将此条款定性成“镜面效果条款”(mirror effect clause),依据国内法投资东道国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立即上升到违反国际条约的层面。但仲裁庭认为,并不存在有说服力的证据接受申请人的这一主张,即条约第11条可以授权投资者一方在存在有效的争端解决条款时,将依合同与他方纯粹的合同争端提升到双边投资条约的国际条约法层面来解决,并由此向本仲裁庭申请裁决。

6.申请人在瑞士的诉讼和PSI仲裁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禁止反悔”(estopple)原则?

被申请人着重强调反对中心仲裁的一个理由是SGS对PSI协议争端已经在瑞士诉讼并在巴基斯坦仲裁了,其不能再向中心提起仲裁,否则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SGS辩称,不论其先前适用了什么程序,都有权依据双边投资条约向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庭则认为,瑞士和巴基斯坦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并没有包括排他性条款,“一旦投资者将争端诉诸合同方的法院或是提交国际仲裁,这一选择将终止其他程序进行 ”或是“申请方必须放弃其根据任何一方法律所开始或继续的在行政机关或法院的,或是其他争端解决的程序 ”

由此,仲裁庭认为不能随意认定瑞巴双边条约规定排除了申请人对合同争端所寻求的先于条约权利的救济,并且就公约的一般目的而言,仲裁庭不认为存在依据还未实际在其他司法机构审理的条约争端会构成所谓默示的“禁止反悔”。

7. 申请人在瑞士的法律诉讼程序和接受PSI仲裁的行为是否相当于放弃了其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权利?巴基斯坦政府指出,SGS在瑞士依据协议提起了诉讼,而且对于巴基斯坦政府在巴境内申请的仲裁进行了抗辩,同时提出了反请求。巴方认为,SGS是把合同争端“伪装”(dress up)成了条约争议,其已相当于放弃了根据条约向中心请求仲裁的权利。仲裁庭不同意巴方的意见,认为双边投资条约中并没有包括这样的条款要求潜在的申请人为了提起ICSID中心仲裁而禁止向其他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而SGS在瑞士诉讼和PSI仲裁都未明确是因巴方违反了双边投资条约而进行的,所以其应仍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请。

8.“未决诉讼”(doctrine of Lis pendens)原则是否排除了申请人寻求中心仲裁的权利?

这涉及到是否发生了诸如平行管辖权(concurrent jurisdiction)的问题。巴基斯坦抗辩称,在巴境内进行的PSI仲裁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依据“未决诉讼”原则,中心应驳回SGS的申请。但是仲裁庭指出,由于两者的诉因是不同的,“未决诉讼”原则并不适用本案,由此并不能排除中心对SGS因违反条约提起的仲裁申请。

9.双边条约第9条要求的协商期限效力如何?

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第9条规定双方因投资发生争端必须进行协商……在12月中协商不成,且投资者同意后则可以提交ICSID仲裁。据此,巴方认为,SGS同意提交ICSID仲裁后仅两天就提起了仲裁申请,违反了条约第9条。仲裁庭表示,一般的倾向是协商期限性质上应视为指南性的(directory)和程序性(procedural)的,而不是强制的(mandatory)和关涉管辖权的(jurisdictional),因此 12个月的协商期的要求不能看作是授予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在巴方提出终止PSI协议后至SGS依据条约向中心提起书面申请仲裁的相当长时间里,任何一方都没有显示出对争端进行协商谈判的迹象,如果在中心受理前还要求经过12个月的协商期,从成本-效益角度看也是不适当的。

10.中心仲裁庭是否应当撤销或中止仲裁程序,以等待合同争端的解决?

要求中心撤销或中止仲裁是巴方的强烈主张,其认为,SGS提起的所有条约请求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10.4和10.6,而巴境内的 PSI仲裁正在解决这一前提是否满足,因而中心仲裁必须撤销或中止。中心仲裁庭否认了这一主张,指出仲裁庭对条约争端有当然的管辖权,而且这一权力的行使不依赖于PSI协议仲裁员的裁决。

世界银行是个什么组织

是世界银行组织吧。

世界银行集团的形成

世界银行的建立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建立的。1944年7月,为重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协定,一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一个即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年12月27日,28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正式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t,

IBRD),俗称"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世界银行于1946年6月25日正式开业,1947年11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华盛顿。

世界银行集团的逐步形成

1944年举行布雷顿森林会议时,各国所关心的重点是重建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和稳定的汇率制度,而不是对发展提供资金,所以当时讨论的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问题,而不是世界银行的问题。随着欧洲经济的复兴,资金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注意。人们感到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严格,有很多局限,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资金需求。1957年,美国参议员迈克·门罗尼向美国参议院提出设立国际开发协会的建议。1959年9月美国在世界银行的代表正式向银行理事会提这一建议,并获同年10月举行的世界银行第十四届年会通过。1960年9月24日,国际开发协会在华盛顿正式成立,11月8日开始营业。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t

Association,IDA)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有时和世界银行一起合称为"银行"(The

Bank),它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1951年3月,美国国际开发咨询局建议在世界银行下设立国际金融公司,专门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贷款或投资。1954年,世界银行同成员国政府协商后正式决定建立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1956年7月24日,公司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作为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1957年2月20日,它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三大机构合起来,开始一起被称为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生片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解决这类纠纷,

1965年3月18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正式通过了《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国际公约》(即《华盛顿公约》),1966年10月正式生效。根据公约,在世界银行总部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性专门机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四个成员。

50年代以来,为了对国际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国际性保护,一些国际组织、民间团体和私人致力于创设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也一直进行研究。1985年10月,世界银行年会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公约的中心任务是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1988年4月12日,公约正式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成员。

参考资料:

什么是ICSI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官网:

简述icsid的主要内容

ICSID,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简称,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

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机构有哪些?

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机构有 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DA国际开发协会,IFC国际金融公司,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拓展资料:

世界银行集团是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发展机构,它包括五个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中国是世界银行创始会员之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资金和智力的支持,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与从1956年到1988年建立的四个其它机构【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ational Finane Corporation,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共同组成了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nk Group),其总部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拥有其所有权。

技术上来说世界银行是联合国的一部分,但它的管理结构与联合国相差很大:每个世界银行集团的机构的拥有权在于其成员国政府,这些成员国的表决权按其所占股份的比例不同。每个成员国的表决权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所有成员国相同的,第二个部分按每个成员国缴纳的会费而不同,因此虽然世界银行的大多数成员国是发展中国家,它主要受发达国家控制。这个结构始终受到批评。批评家认为一个更民主的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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