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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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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政责任。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这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导致行政效率不高

政令不通,上行下不效,行政效率不高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治理矿难,中央政府下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除了人大通过《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还制定了大量法规,下发了许多关于整顿和检查的通知,但矿难仍有增无减。广东大兴矿难后,国务院又下发了限令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公务员一个月内撤资的通知,如今限期已过,却并未见显著成效。在治理矿难方面如此,在其它方面,如兑付农民工被欠工资,治理环境污染,教育乱收费,举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大问题,大抵如此。

问题的出现当然有多种原因,如不正之风的蔓延,干部素质不高,行政不作为盛行,而原因之一则出在行政首长负责制本身。

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没有错,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这种管理体制,但在中国则不然。一是从《宪法》角度讲,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地方政府都在党委领导下工作;二是从《党章》角度讲,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虽身兼党委副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力;三是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书记拥有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可以说,没有他的点头,行政首长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是作不了决定的。

三、1、正确界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内涵。我国理论界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认识逐渐深入,但对这一行政领导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负责”的涵义至今也未曾予以明确界定。责任应该包括两层第一层是政治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由于行使行政权不当而引起政治后果,依照宪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层是法律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理顺行政首长个人负责与党的领导关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保障。具体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践,那就是:(1)党主要是通过权力机关,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决议,交予行政首长执行;(2)党主要是对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对于具体的行政执行事务,全部由行政首长依法处理;(3)党通过向权力机关推荐行政首长候选人,将素质好、水平高、政治立场坚定的党员推荐到行政首长的领导岗位上;(4)党对行政首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效能情况实施政党监督,向权力机关提出建议,这是完善首长负责制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体。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就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应该做到党对行政事务不包办代替,不干预插手,通过政治组织领导去实现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

3、健全对行政首长的法律监督机制。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监督的不完善是导致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不少问题的重要原因。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四)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四)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规定问责。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我国最高行政长官

我国最高的行政官职是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有以下职权: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 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我国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

1982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由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机关的事务有最后决定权,行政机关所属的各机构及工作人员,其工作都要对行政首长负责。同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工作负全部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按照宪法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中央,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它领导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另一方面在各级人民政府中,也一律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首长制,它既兼备了委员会制和首长制的优点,又避免了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短处。它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民主决策,行政首长虽然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并不是行政首长个人独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根据大家意见,行使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定权。二是责任明确,行政首长在任期内,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完全责任。领导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也分清职责。三是分工合作,行政首长与其他成员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分工不分家。

公司的行政部门有哪些职责

企业行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1、计划工作,既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必须具有计划性,这是企业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保证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

2、组织工作,企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管渠道畅通无阻。

3、指挥工作,企业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4、控制工作,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督、控制与调整,包括建立激励机制、监督系统和制定奖惩条例并认真执行。

注: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上级权利与权威基础上的,上级行政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利和权威就不能下达命令、指示或规定等。但是,还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上级权力是否运用得当和下级的是否服从等诸因素。

扩展资料:

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实行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

实行行政首长(厂长或者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行政首长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必要的权威;其次必须保证行政首长的管理措施有可靠的行政实施管道。

2、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

企业行政管理是以来行政机构和行政管道进行的,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指示灯迅速流动贯彻的重要前提,是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条件。行政管理最忌机构庞杂、人浮于事、管道间沟通不畅、环节繁多,从而造成公文履行效率低下等弊病。

3、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一般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一般素质包括:良好的个性和心理特征、优秀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素质和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力结构包括:以信息处理能力、组织咨询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择优决断能力和以善于选择实施办法。

4、确立正确引导激励机制

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因此对人的管理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而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有效实施对人的管理的重要保障。

5、讲究行政管理的艺术性

行政管理中还有许多艺术性问题,什么时候下达命令或指标、怎样下达、词语如何表达等,都须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这就要求行政领导善于行政管理艺术,注重管理对象的心理因素、讲究说话艺术、善于把行政命令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自觉性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行政管理

行政首长负责制

分类: 社会民生 法律

解析:

这个和我们党内以及主席类会议体制实行的集体领导负责制相对应

主要是我国行政机关的领导模式

里如果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是总理 ***

那么所有的国务院有权决定的事项最终并非都要他拍板,但如果他不同意则不可能通过,而不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作出决策需要有时效性。领导应该能够及时有力的决断。

相对的,如果因此发生了决策错误,可能实施者并非领导本人。但他仍然要负担领导责任。其理由就是这个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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