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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人权观(世界历史与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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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人权观

伊斯兰人权观

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同文化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人权观。在各种各样的人权观中,伊斯兰人权观尤其特色鲜明。它不仅与伊斯兰世界的政治和法律相联系,而且与宗教和历史传统相关涉。本文以比较的角度,从历史与现实结合上,考察了伊斯兰人权观形成的背景,论述了伊斯兰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冲突的几个主要方面,分析了伊斯兰人权观背后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义。

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争论最激烈、冲突最直接的政治、宗教和法律问题。伊斯兰人权问题日益受到伊斯兰世界和非伊斯兰世界政治家、法律家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关注。但是,由于人权问题特别是伊斯兰人权问题极为敏感和复杂,任何有关这方面的研究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本文无意全面阐述伊斯兰人权理论与实践,只想概括地探讨伊斯兰人权观、伊斯兰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冲突的几个主要方面,并在前两部分客观描述的基础上,提供一个观察者的慎重分析和评论。

一、伊斯兰人权观

(一)伊斯兰人权观的提出

如果把人权视为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作为人所选择和安排的任何社会模式都必定体现某种人权要素。因为人们组成社会,设立典章制度,创立并接受理论学说,都是围绕着人本身,其主旨都是处于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人们想使自己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严和更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伊斯兰教在产生之时,就包含许多人权方面的考虑。在前伊斯兰教的部落时代,部落之间劫掠不止,仇杀无度,人的生命和财产随时受到威胁。由于氏族制度的解体,贫富之间的差距加大,贵贱之间的等级日趋森严,其结果,人与人之间原始平等关系受到破坏,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保障。正是为了消除这些弊端,新生的伊斯兰教才强调公平,反对剥削;提倡互助,反对利己主义;倡导尊重他人,反对冒犯他人尊严等等。这些考虑对于保障和改进古代阿拉伯人的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些考虑零散地潜含于宗教教义或法学家的学说中,没有被明确地抽象为人权原则,更没有相应的制度性保护机制作为后盾,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伊斯兰教在人权理论及其保护方面落后于其他社会,因为在任何古代社会都没有形成明确系统的人权原则和可靠的制度性保护机制。

到了近代,西方学者首先明确地提出了人权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个概念被不断完善。系统的人权理论和明确的人权原则逐渐形成。在接受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包含在西方法律特别是宪法中的人权概念和原则也被大部分伊斯兰国家接受。二战结束后,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人权文件的公布,使得以伊斯兰传统价值为基础的人权观受到了进一步冲击。为了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伊斯兰世界的一些政治家和法律家开始系统研究伊斯兰人权以及它与国际人权的关系。于是,伊斯兰人权观逐渐被系统地提了出来。不过这一时期伊斯兰世界对人权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学术研究阶段。自本世纪60年代末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后,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的冲突趋于激化,伊斯兰复兴运动蓬勃兴起,人权问题遂成为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在国际舞台上进行实际较量的主要领域之一。作为对联合国人权文件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的回应,特别是作对西方指责伊斯兰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反击,伊斯兰世界的人权宣言、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某些学者的人权理论应运而生。

(二)伊斯兰传统人权观

从功能角度观察,伊斯兰传统中也有在含义上类似“权利”的观念。承载“权利”含义的词语在阿拉伯语中称作“阿哈克”。它与正义概念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伊斯兰传统中权利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拉的权利,安拉对世人享有绝对的权利,例如他有要求世人履行“五功”的权利,有对犯罪予以现世和来世惩罚的权利;有领导穆斯林社会共同体的权利。在这个方面,安拉的“权利”与“权力”几无区别。二是人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权利是安拉授予的,不是人天生就有的;人只有服从安拉的命令,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同样,只有对安拉最虔敬和最遵从的人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因此,在当代许多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归安拉所有”。对于安拉,世人只能履行义务,不得主张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才坚持认为,“人没有自然权利,信众必须服从安拉的命令”。这种权利神授的概念与近代西方的自然权利概念形成鲜明对照。

第二,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伊斯兰教从产生之时,就强调集体的凝聚力与和谐,反对个人主义。规范集体的准则是伊斯兰教教义和法律,最典型的组织是“乌玛”即穆斯林社会共同体。与现代西方的人权观不同,伊斯兰教强调的是集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体的权利。就个体而言,伊斯兰教强调的是义务:一方面是世人对安拉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世人对他人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伊斯兰教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是义务导向的。这种导向体现在1981《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①]中:“根据我们对安拉的'原初盟约,我们的义务优先于权利。”

第三,当代西方的权利概念不仅强调个人对他人的权利,而且强调个人对政府的权利。关于后者的实现,除了一些特别的救济之外,主要是在制度设置上采取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措施。传统伊斯兰教理论认为,政府与个人总是一致的,因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根据严格的伊斯兰法理论,国家权威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两者都必须服从真主的法律。”[②]

(三)三种不同观点{AD|4lHs17l y1+'wZl{4PCOQSL会 计 学论文g[ymw5$)=QsU"W|s7kdu)JHe$

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准则,在伊斯兰世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应。一种观点认为,伊斯兰教在人权方面提供了最好的保护,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人权准则已经超出了伊斯兰教的限度,其中某些准则与伊斯兰人权价值相抵触,它们不是代表全人类意志的人权准则,而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特定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伊斯兰世界无义务接受,伊斯兰世界应坚持伊斯兰人权观。伊朗的霍梅尼就认为:“他们所称之为人权的东西,无非是犹太复国主义者拼凑用来损害所有真正宗教的一堆破烂规则。”[③]前伊朗总统哈梅内伊也认为:“我们要发现什么是正确的和什么是错误的,用不着到联合国那里去寻找答案,而应到《古兰经》中去寻找答案……我们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只不过是魔鬼的作品。”[④]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准则,其中一些与伊斯兰的价值相一致,应予接受;一些与伊斯兰价值相悖,不应接受。第三种观点主张,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观,是当今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准则,它反映的不仅仅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也反映了人类的一般人权价值观。只要对伊斯兰教的人权精神予以深入研究并对传统的有关准则予以现代的解释,就会发现,国际人权准则与伊斯兰的人权价值观完全相容。在当今伊斯兰世界,前两种观点日益占据上风,反映了伊斯兰人权观的基本倾向。从伊斯兰世界对待国际人权文件的实际做法上,主要体现了第二种观点。论文伊斯兰人权观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二、伊斯兰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冲突的几个主要方面

当代国际通行的权利概念,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集中讨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谓国际人权,是指联合国人权文件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实际上,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往往有不同的人权标准。伊斯兰世界的人权准则特色鲜明,在当今世界特别引人注目。就国际范围而言,伊斯兰世界的人权观成为与国际人权准则相抗衡的独特人权价值体系。这种与国际人权准则不同的人权观被正式表达在国际或区域性规范文件中,各伊斯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以及有关学术著作中。以下试从妇女、非穆斯林和宗教自由三个方面考察伊斯兰世界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的冲突。

(一)关于妇女的权利和自由

本世纪以来,妇女解放运动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就国际范围而言,这方面斗争的成果集中反映在联合国有关妇女权利与自由的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宣布:“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16条规定成年男女享有自由结婚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特别是1981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特殊的保护,进一步重申了妇女在一切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原则。[⑤]

与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上述原则不同,《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根据其宗教、传统和文化结婚、建立家庭和扶养子女。”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这里的“根据宗教”一语可理解为根据伊斯兰法。据此,穆斯林妇女不得与非穆斯林结婚。1979年伊朗宪法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选择自己所愿意从事的职业,但不得与伊斯兰原则相背。”根据伊斯兰原则,妇女只能呆在家中承担家务,不得外出工作。1979年后,伊朗的妇女纷纷被解雇,她们从事体育活动的资格也受到限制。此外妇女还被要求穿戴遮盖严密的服装,甚至游泳时也必须如此;在没有男性亲属陪同的情况下不得于公共场合抛头露面。1990年以来,苏丹也出现限制妇女权利的趋向。大量妇女特别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妇女纷纷被解雇。政府禁止妇女单独外出旅行,要求女大学生戴上面纱。[⑥]

在这方面走得更远的是某些穆斯林学者。塔邦戴[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指责伊斯兰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没有坚持伊斯兰原则否决这个条款。他认为这条规定在几个方面违背了伊斯兰原则。首先,它违背了穆斯林妇女不得嫁给非穆斯林的禁令;其次,违背了提出离婚的权利属于丈夫的规定;最后,这条规定所体现的男女平等原则如果意味着“男女自然平等,从事同样的工作和作出同样的决定”,也与伊斯兰原则相悖。他主张,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没有丈夫的允许,不得擅离家门,妇女的天职是操持家务,维护名声。他还主张妇女不得从政。[⑧]

世界历史与人权观念

世界历史与人权观念

论文摘要: 马克思所讲的世界历史是近代以来人类在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基础上,依靠世界市场的自发联合而形成的历史阶段.世界(略)史称为地域历史,扬弃并超越世界历史之后才能进入人类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历史的阶段,即共产主义阶段.这就是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这里所讲的人权观念,就是产生于世界历史阶段,与世界历史的形成与发展密切相关.要清楚地认识人权问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略)作用,有必要把人权置于世界历史阶段这个大背景下对其作一个历史性的分析. 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反封(略)武器.人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人的价值、地位提高到了超越神的高度,要求发展人的个性,尊重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证人们思想与意志的自由,即把人从种(略)放出来.这是人权观念进步的方面. 人权不仅仅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而且包括集体人权.各类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历来都由(略)定,加以实施和保障,各国有权根据主权自主处理其人权问题,而不受任何外来...
T(omitted) of the world narrated by Marx is a stage of the history which is based on the man(omitted)nd market economy since modern times and formed with th(omitted)association of world market. The time before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is called the regio(omitted)y. Only by fostering the strengths and circumventing weakness of the history can human beings surpass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and enter the stage of history—communis(omitted)h people conscientiously create the history of themselves. This is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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